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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纠纷涉刑案:精准辨民刑,当事人获事实无罪结果

2026.08.27 刑事辩护 9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专业刑事辩护,守护合法权益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正义与公平的较量。长春周磊律师,作为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拥有2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律师执业7年,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他的执业证号为12201201910120481,服务地区为长春市。曾先后在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十余年,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还参与办理过多起厅级以上官员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了解周磊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策略。 厘清刑事与民事,精准辩护获自由 2000年,张某(化名)与某县土地局签订协议,约定付某自建楼房的供热可以接入土地局锅炉,张某一次性缴纳补偿费并按年缴纳取暖费,锅炉管道连接由张某自行施工,费用自理。然而,次年土地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拆除锅炉,却未告知张某,导致其供热管冻坏。此后,张某多次与土地局领导协商,最终土地局同意张某继续使用原锅炉房供热,但供热设备由张某自行购置。直到案发前,土地局从未要求张某撤出锅炉。但公安机关却以张某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周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某核实案情。通过深入分析,周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占用行为基于协商 张某占用土地局锅炉房是基于双方的协商结果,并非强行占用。这是一个关键的事实认定,它体现了张某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如果没有双方的协商一致,张某的占用行为可能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但在这个案例中,协商的存在表明张某的行为是有依据的,并非无端的强占。 场所不符犯罪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案涉锅炉房显然并非公共场所。这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在这个案例中,锅炉房不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所以张某的行为在场所方面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缺乏主观犯罪故意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或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刺激,获得精神上的某种满足。而在本案中,张某使用锅炉房是经过与土地局协商的结果,不存在上述动机及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缺乏主观故意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周律师通过对张某主观动机的分析,有力地证明了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基于以上观点,周磊律师迅速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并在案件报捕阶段将其提交至检察机关。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件自案发至今已逾七年,对张某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早已届满,且至今未再移送审查起诉,张某获得了事实无罪的结果。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周磊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他能够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同时,这个案例也对广大群众具有较强的普法警示意义。公民在处理供热、场地使用、管线接入等历史遗留或协议类问题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明确权利义务;作为权利方,应及时行使权利、主张诉求,避免长期默许引发事实认定争议;双方产生矛盾时,应优先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切勿随意动用刑事手段维权。在法律的道路上,周磊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守护着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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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磊律师
周磊律师
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长春执业7年
综评5.0 帮助576人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

律师简介 长春刑事律师,全国办案。   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20年法律工作经验。曾先后在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工作多年,多次参加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专案组。 参与办理过多起厅级以上官员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律师执业七年,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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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磊

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

周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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