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扎根惠州十余年,专注多领域法律服务。在唐某电信诈骗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中,该所律师展现出专业能力与出色策略。面对案件难点,他们全面收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驳斥对方抗辩。最终成功帮唐某追回10万元被骗资金。这体现了律所开辟“刑事立案+民事诉讼”双轨维权路径的能力,值得信赖。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助力,电信诈骗受害者成功追回10万损失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不少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当遭遇电信诈骗,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有什么办法能挽回损失呢?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案件回顾:电信诈骗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2025年1月14日,唐某(化名)在邓某(化名)的诱导下进行网上投资理财,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李某(化名)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实际上,唐某与李某互不相识,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唐某共被诈骗57.8万元,其中就包含这涉案的10万元。2025年8月20日,江西省某县公安局对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10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民事诉讼建议函》,确认涉案10万元为被骗资金,但因主要犯罪人疑似藏匿境外,刑事追缴无法实现,建议唐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于是,唐某委托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案件难点:证明不当得利与应对抗辩这个案件存在两个核心难点。一方面,唐某的转账行为发生在电信诈骗背景下,但要证明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就需要证明其收款“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李某与某鞋业行之间可能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鞋业行又声称存在外籍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些抗辩事由一旦成立,将直接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律师策略:全面收集证据与精准法律适用面对这些难点,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收集关键证据律师团队重点整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和《民事诉讼建议函》。这两份公文书证直接证明了涉案10万元系唐某被诈骗的资金,且公安机关无法认定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这为法院认定“李某收款无法律依据”提供了有力支撑。把握法律构成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明确不当得利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得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唐某与李某互不相识、无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收款缺乏法律依据,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驳斥抗辩理由庭审中,李某辩称款项系某鞋业行支付的货款,某鞋业行辩称其仅为外籍客户的代理商。律师敏锐地指出:李某与某鞋业行之间无书面买卖合同,某鞋业行与外籍客户之间亦无委托代理合同;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买卖货物的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内容;外籍客户的身份无法核实。这些抗辩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不能对抗唐某的不当得利主张。案件结果:成功追回被骗资金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并出具情况说明,唐某系被他人诈骗,将10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唐某与李某互不相识,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辩称涉案款项系某鞋业行支付的货款,但未提交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予以佐证;某鞋业行辩称其为外籍客户的代理商,亦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且外籍客户身份无法核查。李某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据此,法院认定李某收取唐某10万元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给唐某。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某负担。案件启示:遭遇电信诈骗后的维权途径这个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面对电信诈骗这一新型犯罪形态,律师没有坐等刑事案件侦破,而是敏锐地利用公安机关出具的《民事诉讼建议函》,将刑事侦查成果转化为民事诉讼的有力证据,开辟了“刑事立案+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维权路径。同时,面对李某提出的多层抗辩,律师精准把握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主张收款有法律依据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李某未能完成这一举证义务。这也提醒每一位受害者,遭遇电信诈骗后,除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损失。当公安机关因犯罪人藏匿境外等原因无法完成刑事追缴时,不当得利之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扎根惠州十余年,专注民商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等领域。如果您正面临不当得利、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