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2. 对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相关司法解释)3. 判刑1年10个月,属于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理论上,在执行一定时间后可减刑,但具体执行多久能开始减刑,要结合实际服刑表现等综合判断。通常可能在服刑半年到一年左右,若符合减刑条件,可申请减刑。不过最终能否减刑以及何时减刑,由执行机关审核并报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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