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 一般来说,实际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3.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为拘役或者管制。4. 具体减刑时间需综合考量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等因素,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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