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对派出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应以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核心分析: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行政行为不服时,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这明确了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与复议受理主体,保障了行政复议的有序进行。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好能证明派出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如决定书、通知书等。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等。等待复议:复议机关会依法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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