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错综复杂,陷入各类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陈嘉律师是广东省潮汕人,拥有12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他毕业于肇庆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还兼具会计从业资格证、计算机一级证书、英语四级证书。现任广东子墨(澄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在民商事、刑事、经济类等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能力卓越。下面通过两起案例,看看陈嘉律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在一起加盟合同纠纷中,原告杨某某(化名)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签订《品牌加盟合同》,后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因经营亏损,杨某某要求被告返还加盟金等共计243万余元,被告聘请了陈嘉律师为其代理。在此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和别人做买卖,不管是白纸黑字签合同,还是发邮件谈好合作,这些都能算合同。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品牌加盟合同》就是书面合同。该规则明确了合同的形式,为判断双方是否按照合同履行提供了依据,陈嘉律师可以依据此证明双方始终按书面的加盟合同履行权利义务。陈嘉律师围绕核心策略展开辩护,首先指出合同关系未发生实质变更,双方始终按《品牌加盟合同》履行;其次说明原告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加盟金按约定不予返还;再者指出原告实际控制经营;最后强调公司财产分配应另循法律途径。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主张的返还款项涉及公司财产分配,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离不开陈嘉律师精准辨析合同性质与履行实质,构建完整证据链,综合运用程序法与实体法,成功引导法院作出正确判决。另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则体现了陈嘉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原告吴某某(化名)与被告蔡某某(化名)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吴某某委托陈嘉律师及实习律师陈锐敏代理诉讼。陈嘉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出本案核心问题。结合本案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简单来说,就像两个人闹矛盾要分开,要么先找人说道说道,看看能不能和好,不行再去法院,法院也会先劝和。在这个离婚案例中,就依据此法条推动调解程序。该规则说明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为陈律师以调解为主导的诉讼策略提供了法律依据。考虑到双方无复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且都有离婚意愿,陈律师确定以调解为主导的诉讼策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这体现了陈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精准判断调解可行性,高效推动程序进程,实现了当事人和平分手的意愿。总之,陈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是值得信赖的资深律师。当我们遇到法律纠纷时,选择像陈嘉律师这样专业的律师,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