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开具空头支票属于票据欺诈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核心分析:行为构成:签发空头支票且主观上有骗取财物故意。权利义务:出票人有按规定签发有效支票的义务,持票人有获足额付款权利。关键要件:存在空头支票行为及骗取财物故意。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支票存根、银行退票证明等。可向银行反映:银行会对空头支票行为进行记录并协助调查。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对出票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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