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小区财物经常丢失,业主一般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核心分析:1. 物业服务合同有别于委托合同,不能随意解除。2. 若财物丢失是因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存在过错,业主可先书面要求其整改。3. 若物业服务企业经合理催告仍不改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实务建议:1. 业主收集财物丢失的相关证据,如监控视频、报警记录等。2. 书面致函物业服务企业,说明财物丢失情况及要求其采取措施改进安全防范工作。3.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沟通,或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反映情况寻求协助。4. 如决定解除合同,需按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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