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要反驳手机通话录音证据,需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入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核心分析:1. 真实性方面:可指出录音存在剪辑、拼接等伪造情况,比如提供录音原始载体完整性存疑的证据,或有证人证明录音并非原始状态。2. 合法性方面:证明录音获取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如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取得。3. 关联性方面:说明录音内容与待证事实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主张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实务建议:1. 收集能证明录音不真实的证据,如原始载体的鉴定报告等。2. 查找录音获取违法的线索,如对方承认非法获取的聊天记录等。3. 准备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以削弱录音关联性。在法庭上,清晰阐述反驳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支撑,争取让法官对该录音证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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