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核心分析:1.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制度。2. 客观表现为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相关会计资料。关键在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且涉及金额或其他情节达到严重程度。3. 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实务建议:1. 收集证据时,可关注相关会计资料的去向、销毁行为的记录等。2. 若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3. 法律程序一般是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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