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房二卖且买受人均未过户时,法院一般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房屋归属。通常会考量合同签订时间、付款情况、实际占有使用等因素,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若都未办理预告登记,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可能优先取得房屋,若都未实际占有,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可能更具优势。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核心分析:合同签订时间是重要考量因素,先签订合同者在一定程度上有优先性。付款情况体现买受人履行合同的程度,支付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权益应受更多保护。实际占有房屋表明买受人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占有在先也可能优先获得房屋。实务建议:买受人应及时收集并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若发生纠纷,可先与出卖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符合优先取得房屋的条件,争取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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