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核心分析:适用情形包括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比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法院间管辖权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需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体现了对案件管辖的统一协调和对司法公正、效率的保障。实务建议:若遇特殊原因导致自身无法行使管辖权,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情况。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先自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做好记录,明确争议焦点和双方观点。协商不成,及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提交详细的管辖权争议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双方管辖依据等,以便上级法院准确判断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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