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可能会补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核心分析: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需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若鉴定意见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瑕疵,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就可能需要补证。比如鉴定程序违法,就需要重新按照合法程序进行鉴定以补正证据。各方权利义务方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合法有效鉴定意见的义务,司法机关有审查鉴定意见合法性等的权利和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在于鉴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鉴定材料可靠等。实务建议: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在庭审前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或申请重新鉴定。收集证据时,注意留存鉴定相关的材料,如送检材料的来源记录等。若发现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及时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沟通,依据法律规定推动补证程序。法律程序大致流程为,先由当事人或辩护人等提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司法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要求鉴定人补证或重新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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