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即便经过提示和说明,仍然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核心分析: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义务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若存在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况,即便提示说明,该条款也无效。关键在于判断是否“不合理”以及是否涉及“主要权利”。实务建议:若认为格式条款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可收集该格式条款文本、对方的提示说明记录等证据。可先与对方协商,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该格式条款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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