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高空坠物责任主体的界定较为复杂,一般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核心分析: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高空坠物致损事实。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要给予补偿。这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坠物发生时实际使用建筑物的人,比如房屋居住者等。实务建议: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如坠物位置、造成的损害情况等。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通过举证证明自己不在场、物品非自己所有等方式免责。若协商不成,受害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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