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核心分析:1. 适用主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直接查阅权;其他辩护人需经许可。2. 时间节点: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行使权利。3. 权利内容: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实务建议:1. 辩护律师携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检察院申请阅卷。2. 填写阅卷申请表格,明确申请查阅的案件信息。3. 检察院一般会安排专门的阅卷场所和设备,律师按照规定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操作。4. 对于重要材料可拍照留存,但需遵守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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