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新修改的民法对高空坠物责任认定作出明确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核心分析**:明确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担责。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补偿,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责。建筑物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需担责。**实务建议**: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协助警方调查,收集现场证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积极提供自身无责证据。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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