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业主委员会能够解聘物业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除外。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核心分析:1.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当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时,业主委员会有权实施该决定。2. 解聘需遵循法定程序,要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3. 关键在于业主共同意志的体现,需按照规定程序形成有效决议。实务建议:1. 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业主进行表决,收集业主意见。2. 表决通过后,准备好书面通知,明确解聘事项、依据及生效时间等。3. 将书面通知送达物业公司,并留存送达凭证。4. 若物业公司对解聘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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