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等。具体比例依据诉讼标的金额不同而变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不同类型收取。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 申请费:如申请财产保全等,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分段比例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3. 其他费用: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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