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XX公司生命权纠纷再审审查结果揭晓一、案件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为常州XX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XX,法定代表人是石X。该公司委托了广东XX律师龙XX。被申请人是XX,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山西XX律师樊菁菁。原审被告还有刘XX、刘XX以及山西XX公司。此次纠纷源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问题,常州XX公司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常州XX公司再审理由详述1.案由适用错误:常州XX公司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而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举证责任认定错误:公司指出本案举证责任应由XX承担,在XX完成相关举证后,才轮到常州XX公司承担免责事由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因案由定性错误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缺乏法律依据。3.未追加销售者参与诉讼:常州XX公司称一审判决未追加涉案产品销售者参与诉讼错误。在未查明销售者是否有过错、能否指明产品生产者的情况下,判决非涉案产品生产者且与涉案产品无关的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4.认定无假冒伪劣证据失实:即便不承担证明涉案电动车生产厂家的举证责任,常州XX公司仍提供了生产工艺、产品说明书、外观照片及实物车辆等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非其生产,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一审判决认定其无此证据属于无事实依据。因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未指明生产厂家,仅因查到常州XX公司生产豪爵电动车,就将其列为被告不合理,且不能排除使用者自行贴“豪爵”文字的可能。三、各方提交意见及法院审查裁定1.XX提交意见:本案属于人格权纠纷,是多种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各方按各自责任确定责任。XX不知电动车生产者,消防部门认定是豪爵牌电动车,豪爵商标所属公司与常州XX公司关系密切,有理由相信是其生产。未追加销售者是因不知销售者信息,应由刘XX、刘XX父子提供。常州XX公司证据不能排除本案电动车由其生产,请求驳回再审申请。2.刘XX、刘XX称:电动车从旧晋祠路电动车市场购买,再去找商家已不干,相关凭证烧毁。冲着“豪爵”牌子购买,出事时电动车未充电,未贴标签及改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3.法院审查裁定:经审查,本案事故是多因一果的损害事实,一审判决确定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无不当。消防大队认定豪爵牌电动车线路电气故障引燃起火,常州XX公司虽称事故电动车非其生产,但提交证据及陈述理由均不足以证明主张。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在事故中责任大小,确定常州XX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常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四、代理律师樊菁菁简介樊菁菁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经历。2011年大学在读时通过全国律师职业司法考试,2012年本科毕业获法律职业资格证,硕士在读期间在中海集团法务部工作。2015年研究生毕业后在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6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拥有十余年各行业法律服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和物业以及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曾任多家公司与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各类民事案件500余起、刑事案件百余起,处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如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还曾代理当事人与多家特大型央企国企对簿公堂,追回拖欠款项数千万元,避免不必要损失,在处理各类财产、债务、侵权、合同和公司争议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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