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2.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通常认定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等,离婚时归女方所有。3. 若是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若无明确约定只归女方,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例如婚后女方父母购买的车辆等,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通常是平均分割,但也会考虑实际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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