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1.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期间,羁押期限就是被拘留的时间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2.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这种情况下,羁押期限相应延长。3.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4.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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