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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