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为: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应得工资计算。比如月工资 5000 元,工作 3 个月未签合同,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可主张各 5000 元的二倍工资,即额外共赔偿 10000 元。3.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仍可主张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但最多 11 个月。总之,超过一个月没签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二倍工资赔偿,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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