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起始时间有明确规定。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若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2个月,那么实际执行刑期为3年减去2个月,即2年10个月。这是依据《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2. 如果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被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判决生效后被收监执行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因为这些措施与羁押性质不同,未实际剥夺人身自由。3. 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况,有期徒刑的刑期要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但同样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行羁押的折抵规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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