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4赔偿”中,“N”指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四个月工资。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在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N”就是3,应支付3×5000 = 15000元工资补偿;“+4”就是4×5000 = 20000元。总共需支付15000 + 20000 = 35000元赔偿。一般这种赔偿情况多适用于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如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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