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条明确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则。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等,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通过申请,借助法院强制执行力保障自身权益,法院也可依职权移送执行,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