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需承担法定义务,如妥善保管并提交相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资料(《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2. 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担保权。3.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效力: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4. 对管理人的效力: 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全面管理破产事务。 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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