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发生意外事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 若意外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经营场所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赔偿需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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