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贿认定及退回: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若行贿后退回财物,仍可能构成行贿罪。行贿行为完成即既遂,退回财物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但不必然免除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受贿认定及退回: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后退回财物,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人退回财物,可能反映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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