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2.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3.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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