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标准的予以立案。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立案标准可能相对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标准则可能较低。2.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予以立案追诉。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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