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若发现怀孕是伪造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等,不应暂予监外执行而需收监。2.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例如分娩后、哺乳期结束等情况,若刑期未满,就会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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