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有此规定。2.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3.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但有些不宜移送的,如大宗物品、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4. 对于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当予以收缴,依照规定处理。5.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总之,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处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合法,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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