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2. 处罚:对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等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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