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然而,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即便该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之,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被强制执行,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以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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