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1. 含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那么原告就需要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2. 目的:促使当事人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避免无理缠讼,确保法院能够依据真实、充分的证据作出裁判。3. 例外:存在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30条)。还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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