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院通常会尽快审查并作出裁定,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若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还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在合适的管辖法院审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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