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2. 如果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这种情况下其唯一住房是可以执行的。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也可被执行。总之,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强制执行,需综合多种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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