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例如,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10万元,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13万元,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这样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防止违约金过高成为违约方不合理的负担,也避免违约金过低无法有效约束违约行为,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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