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人员依法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了不同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核心分析:工伤职工达到一定伤残等级,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这两项补助金是对其因工伤可能面临就业受限等情况的补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保障工伤职工后续的医疗需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弥补工伤职工因伤残在就业方面的不利影响。关键构成要件是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明确,且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实务建议:工伤职工应先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明确各项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和时间。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按仲裁程序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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