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协商分割。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不均等。如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或生活困难,可适当多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补偿数额依具体情况而定(《民法典》第1088条)。2. 债务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民法典》第1089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原则上由其自行承担。但债权人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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