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 分割方式: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对于房产等重大财产,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需求等因素。3. 特殊情况: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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