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撤销,但存在一定限制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转移,赠与人通常可撤销赠与。但一旦办理了过户登记,产权转移完成,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不过,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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