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院对于承租人补偿有相关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涉及承租人权益的案件中,若因征收等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继续使用,承租人有权主张相应补偿。2. 一般来说,承租人可要求补偿因租赁合同提前解除造成的损失,如装修残值损失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等(《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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