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期房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仅登记其个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期房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数额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2. 若期房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 若期房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期房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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