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首先,双方需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例如,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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