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继承人可以在场。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在场并不当然影响遗嘱的效力。但存在一些情况需注意。若继承人在场见证可能影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比如遗嘱人因继承人在场而产生心理压力或受其干扰被迫改变意愿,这种情况下遗嘱效力可能存疑。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条文序号: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为其身份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影响遗嘱公正性。总之,立遗嘱时继承人可在场,但不能作为见证人参与遗嘱订立过程,以保障遗嘱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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