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需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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