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 变更承租人一般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在原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等情况下。3. 申请变更时,通常需要相关人员共同协商一致,并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材料可能包括申请书、证明共同居住关系等相关文件。4. 若存在多个共同居住人的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公房管理部门反映,由其进行调解;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承租人变更事宜。5. 变更承租人后,新承租人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按时缴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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